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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15.02.012

犯罪概念的分层含义与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再宣扬——以“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规范理解为切入

引用
教唆14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的,对教唆者能否适用“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之刑法规定?如认为14周岁者未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可能犯盗窃罪从而排除该规定之适用,则对教唆者只能按单独犯罪处理.但这在定罪和量刑上都有不妥.有必要区分“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与“利用”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并且在前者的场合肯定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成立共同犯罪.客观意义上的犯罪(违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既有助于理论研究的丰富与深入,也有助于实践中具体问题的解决.要想肯定“犯罪”概念的不同含义,不能指望平面四要件体系,而唯有在犯罪成立条件上采取区分违法与有责的阶层体系.

间接正犯、教唆犯、违法意义上的犯罪、阶层体系

2015-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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