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4.06.018
我国强制执行立法体例与结构研究
近年来,制定强制执行法已成为我国学术界讨论的热门话题之一.制定强制执行法需首先解决两个立法技术问题:一是立法体例问题,即强制执行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的关系.无论从我国“执行难”、“执行乱”这一长期无法克服的司法状况,还是从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总体发展趋势来看,将强制执行程序从民事诉讼法典中独立出来都是大势所趋.二是立法结构问题,即按照什么方式将强制执行规范编排在法典之中.结合我国实际,以意大利“总分结合式”的立法技术为基础,将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与执行措施分开安排,同时,吸收德日“混合式”及秘鲁“并列式”立法技术的合理成分,显然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方案.
强制执行法、立法体例、立法结构
J120.9;D925.1;D630.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
2015-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61-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