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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14.06.016

WTO争端解决裁决的国内效力问题研究——以国家主权为视角

引用
WTO争端解决裁决的国内效力不同于WTO协定的国内效力.WTO争端解决裁决与WTO协定的生成途径和国际法律地位有着显著差异.从其产生过程、自身品质和其他证据来看,WTO争端解决裁决可能会对国家主权构成“软侵蚀”,各成员因此需要“看门人”,以防止WTO争端解决裁决的国内不当影响.从实践看,欧盟和美国都明确拒绝了WTO争端解决裁决的直接效力,美国甚至还部分拒绝了WTO争端解决裁决的间接效力.我国应当借鉴欧盟和美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一方面,不可一概承认WTO争端解决裁决的国内直接或间接效力,而是应该留有回旋余地,给予法院决定是否尊重WTO争端解决裁决的裁量权,确实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另一方面,可出于国际礼让、维持良好国际“守法”形象等考虑,给予WTO争端解决裁决适当尊重.

WTO争端解决裁决、国内效力、国家主权

本文受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世贸组织裁决的国内执行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4CFX081的资助.

2015-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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