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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14.06.013

论互联网金融监管

引用
互联网金融是最近一年兴起的新生事物.虽然其本质并未脱离金融的概念,但是在对其进行监管时,“金融特许制”和“强制信息披露”这两大传统的监管工具却可能因为“着力点”不准,而无法发挥有效的作用.此外,互联网金融引发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以及对金融产品的重新整合和创新,将导致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出现结构错位的问题,削弱监管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有鉴于此,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应当对当前监管机制进行必要的改革.

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金融特许制、信息披露、监管主体

F832.1;D922.28;F724.6

2015-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1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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