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4.06.010
论配偶权的侵权责任法保护
配偶权是一种对物性的对人权,具有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其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并无理论上的障碍.各国或地区的司法实践之所以对此做法不一,实际上是其立法政策考量的结果.尽管我国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无过错配偶方并不能依此规定请求有过错并导致其婚姻破裂的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受害方不能得到有效救济.配偶权受侵权责任法保护的价值所在,在于其在保护婚姻自由的同时实现社会正义,并对离婚破裂主义所带来的弊端进行矫正.在完善我国有关立法时,应考量我国的伦理道德因素、社会因素及其他因素,有条件地承认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受侵权责任法的调整.
亲属身份权、配偶权、对物性的对人权、侵权责任法
2015-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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