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4.06.003
论日本政府架空、废弃和平宪法的法理缺陷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作为战胜国对日本国主权限制的结果,《日本国宪法》第9条明确规定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旧金山和约”签订后,宪法第9条被日本政府解释成为其宗旨并不否定独立国家固有的自卫权.然而这样的解释既偏离了宪法第9条的宗旨,也不能满足日本右翼势力的军事强国的愿望.此后,日本右翼势力曾先后掀起过数次改宪浪潮,意欲废弃宪法第9条.2014年日本内阁会议决定修改宪法解释以解禁集体自卫权.本文以《日本国宪法》和国际法为视角,就日本政府和修宪阵营歪曲和平宪法的理论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就限制日本主权的期限和修改、废弃和平宪法的条件等问题进行了论证,阐述了修改日本和平宪法不属于日本国排他性的主权事项.
修宪、和平宪法、《日本国宪法》、”旧金山和约”、战争法律状态、《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2015-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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