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4.05.014
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
无论是回溯立法过程还是横向比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是一部略显特殊的法律.在具体论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必要性或者具体条文增删之前,应当回到原点——厘清这部法典的立法思路.不应当孤立地考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而应梳理清晰这部法典在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刑事法及行政法的衔接关系,合理界定其角色归属与立法重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主要规定临界预防,而一般预防的内容应分离出去,交给《义务教育法》和未来的《儿童福利法》;再犯预防的内容,则宜由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刑事法作出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不应当在“预防”中自我迷失,而应当明确其调整对象是“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并以此重新确立法典结构与核心内容,赋予这部法典“司法法”的特征.
未成年人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少年司法
2014-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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