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4.04.021
行政公益诉讼、社会主义及其他
公益诉讼制度建构伊始就在如下困境中左右摇摆:如何实现与传统诉讼特别是原告资格的理论相衔接,以及如何科学界定其适用的合理边界.当面对受损的公益时,大多会人为地将诉求进行“利害关系化”改造.但是,根据社会主义的制度本质,唯有大胆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创设,民众才更能接近法律层面上的“主人翁”地位,担当起”当家做主“的法律责任.我国未来行政公益诉讼的运行应与案例指导制双翼驱动,亦仰赖社会多元主体的生成,更无法脱离法治建设特别是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
行政公益诉讼、社会主义、制度自信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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