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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14.04.010

关于“交易安全理论”:批判、反思与扬弃

引用
交易安全是物权法(乃至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但这实际上蕴含了大量的谬误.交易安全理论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但物权法的目的论论证并未提供保护善意第三人和放弃原权利人的社会福利增损对比,逻辑缺陷明显;二是物权法出于保护交易安全设定了一系列强制性规范(包括物权变动、物权法定以及一物一权),但这忽视了交易安全的个体性特质:交易安全达到何种水准,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对风险和收益的判断.交易安全取决于成本与收益的自主衡量,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的市场机制足以自发调控大部分交易风险.传统物权法希望对交易安全提供强制性的统一保护,这必然带来低效以及对市场和交易的不当干预.交易安全不是物权法的核心价值,它只是促进交易的手段之一.

交易安全、交易风险、促进交易、物权法、市场和价格机制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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