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4.03.005
情谊行为基础理论研究
民法学视野中的情谊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的,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纯粹的情谊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处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纯粹生活事实,法律不应当过度介入这一社会生活层面的关系,否则将使得社会生活规则被破坏殆尽.广义情谊行为中的情谊合同、情谊无因管理、情谊侵权行为是纯粹的情谊行为的转化形态,也都已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情谊行为、无偿性、无私利他性、不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性
2014-06-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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