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散布“航空诈弹”行为的刑法规制
散布“航空诈弹”行为是《国际航空安保公约》界定的“非法干扰行为”,其法律性质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散布“航空诈弹”构成犯罪的行为要素必须具备恐怖性、欺骗性、传播性强的特点;散布“航空诈弹”行为的犯罪客体不是公共安全而是社会管理秩序.本罪只能作为结果犯处理,不应当升格成举动犯.本文对于本罪危害结果的认定给出了细化、具体标准;并提出对此罪的处罚应当体现“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的观点.
航空诈弹、社会秩序、形式理性、危害结果
中国法学会2013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GLS2013D245;中国民航大学科研启动基金项目2012QD19X
2014-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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