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介评
日本《消费者合同法》2006年修改时引入了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其类型仅限于停止侵害之诉.消费者团体如欲享有停止请求权和取得诉讼主体资格,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法定的认定程序.与通常民事诉讼相比,此类诉讼具有诸多特别之处,且为促使消费者团体适当行使停止请求权,法律上规定了一系列的制约机制.日本立法在规定这一制度时的严谨性和细致性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
日本、消费者保护、团体诉讼、适格消费者团体、停止侵害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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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主持的200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以团体诉讼制度之构建为中心”批准号08BFX063
2013-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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