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的构建之路——以美国共同基金治理结构为视角
信托理论中蕴含的所有权人缺位及受托人代理风险使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中利益冲突及权利滥用成为无可回避的问题.新修订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修订草案中设定的公司型基金这一独特的商业组织形式,最终仅以附则方式用“公司”二字对此作了模糊的表述,并未规定其治理结构的框架.而美国共同基金治理结构中运行良好且极具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亦并不适合成为我国未来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中的主要核心组织.相反,加强董事的信托个人责任及赋予基金股东集体诉权应作为我国未来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内容.
公司型基金、共同基金、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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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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