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展与限制: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确立
《民事诉讼法》第55条确立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推动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进程,但由于其原告资格规定的模糊及其确立标准与程序的缺失,导致该条款的适用存在着很大的解释空间.国外的环境公益诉讼的私人检察总长理论和环境公共信托理论,以及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德国环境团体诉讼在公益诉讼起诉资格和规则等方面的实践具有借鉴意义.结合我国建立环境司法的有益探索和实践困境,在剖析法律、机关、有关组织三个要素的基础上,提出采用扩展与限制并重的解释论方法来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适格范围.在确立多元化的起诉主体的基础上,明确原告的起诉顺位,确立审查原告资格的标准与程序,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民事公益诉权的滥用.
民事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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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环境司法专门化问题研究”2010YBFX28
2013-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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