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与法治文明的融合:前提、基础和范式
生态文明要融入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并寻求与法治文明的融合之路.生态文明与法治文明都是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三种基本文明不断综合演化的结晶.两者在历史发展中的有机统一、在理论研究中的暗相契合、在实践建设中的内在耦合,奠定了融合的历史基础、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生态文明与法治文明的融合表现为生态法治文明,它是生态文明法治化与法治文明生态化的产物,具有精神、制度和物质三个层次.同时,它是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法治文明的新类型,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方向.生态法治文明的理论基点应在立足于生态人的基础上兼顾人的复合性,价值取向是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的和谐,基本范畴包括专门化生态立法、生态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生态法律责任,以及立法的生态化、执法的生态化和司法的生态化等,制度体系上应加强对生态利益的保障与衡平.
生态文明、法治文明、生态法治文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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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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