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抽象危险犯的构造与刑法“但书”之关系——以危险驾驶罪为引例
抽象危险犯的场合,危险是立法者根据社会生活经验推定的,具有一般性、类型性特征,并非是完全可靠的,所以,现实生活中,完全可能存在实施了构成要件的行为,却没有出现法益侵害危险的例外情况.而且,在我国采取“违法和犯罪区分的二元体系”下,具有法益侵害危险但却无法达到值得动用刑罚处罚的情况,更是普遍存在.承认“但书”在抽象危险犯中的适用,符合抽象危险犯罪的本质和我国“违法和犯罪区分的二元体系”.所以,包括危险驾驶罪在内的刑法分则规定的任何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的犯罪,除非刑法有特别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时,都要考虑总则“但书”的规定.
危险驾驶罪、抽象危险犯、但书、严重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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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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