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妨碍代位规范之完善
我国现行《保险法》有关妨碍保险代位之规范问题丛生,解释与适用上见解分歧.未来完善之道应在坚守“区分说”及其立法例的前提下,对不同时点的妨碍代位规范予以细化.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与“保险合同缔结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免除行为,应分别适用“告知义务”与“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之法理予以规范,以填补现行法的漏洞;对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理赔前”的放弃或和解,应舍现行法所采“免除保险给付义务”之立法政策,改采“依妨碍之程度减轻责任”之立法政策,以符公平正义之法谛;对被保险人在保险理赔后的放弃或和解,在禁止妨碍代位的同时,须强化被保险人积极协助代位的义务,以使保险人的代位权得以顺利行使.
妨碍代位、免除、放弃、和解、"区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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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保险法修改重大问题研究——以'保险法第二次修改,为背景"07BFX039
2013-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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