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对“体育运动”保障之具体化
体育运动具有个体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双重特征,我国过去的体育事业主要是建立在体育运动的社会属性之上,因此,才有举国体制和锦标主义.究其制度根源,实与宪法第21条关于体育运动为方针条款的性质有关.这样的制度定位既与体育运动基本属性有悖,又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人民关于体育运动发展的需要,因此,需要将宪法第21条进行定位于“国家目标条款”,用于拘束立法与司法,以及督促行政机关积极落实在社会正义、社会安全和社会形成之下的国家体育任务.
体育运动、宪法、社会国、国家体育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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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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