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责任认定
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很多都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员的渎职行为有着很大的关系.《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但在实践中出现了认定的困惑和争议.本文界定该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并且属于监督管理过失.在此基础上,论证了监督管理过失的责任分配问题,提出在食品监管渎职共同过失犯与过失竞合犯的情形下应当适用不同的责任原则对过失责任进行分配.同时,对信赖原则在食品监管过失责任分配中的作用进行了分析.
食品监管渎职罪、监督管理过失、信赖原则、共同过失、过失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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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风险社会中刑事归责研究》08BFX056;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NCET-10-0710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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