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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为本: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之应然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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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机制对纠纷的解决乃是建立在对当事人的合意予以完全尊重的基础之上,而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则应以充分落实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过程中所达成的合意为基点进行制度设计:从申请确认的主体来看,应允许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申请;从审查的内容来看,法院主要应进行形式审查,实体上仅限于审查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从确认的形式来看,法院应通过裁定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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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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