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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一般监督理论的制度实践与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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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地方权力机关、国家管理机关、国有企业组织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和公民是否确切遵守法律进行的监督.为了制约公权力滥用和反对地方主义的影响,在创立苏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时,列宁主张赋予检察机关一般监督的职能权限以切实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实现维护法制统一的使命.列宁的一般监督理论不仅在前苏联的检察制度实践过程中逐步得到了发展,而且对我国建国初期检察机关一般监督制度的确立产生过重要影响,即使在前苏联解体后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当代俄罗斯也仍然保留了检察机关一般监督的职能和权限.回顾、借鉴列宁的一般监督理论并完善我国检察权的科学配置,使检察机关成为名符其实的法律监督机关,有助于我国检察制度建设的完善和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

列宁、一般监督、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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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重点课题"列宁检察权思想的中国化及其当代价值研究"项目编号GJ2010B22;国家社科基金2011年后期资助项目"列宁检察权思想理论研究"项目编号11FFX001

2013-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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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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