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规则应重在规范法官行为——最高法院(2011)民一终字第41号判决书研读
司法鉴定是目前相对缺乏合理规则和理论研究的法律领域之一.本文通过解剖最高法院(2011)民一终字第41号判决书,针对判决书涉及的司法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采信上存在的问题,指出建筑工程造价纠纷审理陷入了“以鉴代审”即鉴定机构左右案件审理结果的困境.本文认为:“以鉴代审”现象起因于法官缺乏建筑专业知识,但根本原因是制度缺失.现行司法鉴定规则的宗旨是规范鉴定机构和诉讼当事人,这是根本性错位.司法鉴定中,法官是司法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的唯一控制者和权力行使者,司法鉴定规则应着眼于规范法官的行为,细化法院委托鉴定规则和鉴定结论的质证规则,确立鉴定结论不得与其他证据和常理相冲突原则、鉴定结论零瑕疵采信原则.本文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司法鉴定、建筑工程造价、以鉴代审
2013-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8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