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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律责任机制的重整

引用
生态文明演进与社会形态变化对环境法律责任机制提出了新的需求与深层考验。环境法律责任必须突破“禁锢于‘复仇与报应’、局限于‘事后追责’、拘泥于‘损害赔偿’”的传统思维惯性,否则必将面临效力不彰的境地。从重整的路径看,环境法律责任机制应从“责任根据、责任功能、责任内容、责任方式”等不同层面展开,形成一个相互联动的体系。通过推进“从复仇到报应到该当”的责任根据演进、环境权益的“恢复、赔偿或补偿”的责任内容复合、社会连带的责任方式填补,将有利于环境法律责任机制在联动体系中实现优化,夯实与彰显环境法律责任机制的社会功能。

环境法律责任、环境法律责任机制、重整

D922.6(中国法律)

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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