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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应当知道”——兼论刑法边界的扩张

引用
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多次使用了“应当知道”这一术语,其多次与“知道”一起出现,被规定为“明知”的一种形式。“应当知道”并非过失犯的预见规定,而是故意明知认定的一种形式。“应当知道”的根基在于刑事推定,应当遵循推定的基本规则。“应当知道”的运用是对刑法边界的一次扩张,是基于司法效率作出的选择,必须在人权保障的前提下合理的限制扩张的范围。

应当知道、明知、推定、边界扩张

D924(中国法律)

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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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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