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共犯制度存在的逻辑矛盾——以教唆、帮助自杀的实践处理方案为切入点
将单纯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直接按照分则故意杀人罪处理的做法破坏了“实行行为”定型性,导致了我国共犯制度存在根基被毁坏的危险。由于我国共犯制度参与犯处罚条件设定根本无法容纳单纯教唆、帮助自杀行为,上述危险确切地讲就是一种“自毁”。尽管在分则中为参与自杀单设罚则可以化解这种危险,但这种做法可能导致刑法分则规范体系的逻辑不完整。因此将单纯教唆、帮助自杀作为共犯进行处罚就具有了必然性,然而这就意味着应当放弃我国现行参与犯处罚条件设定的“主体间”制度思维模式。
教唆、帮助自杀、共同犯罪主体、解决矛盾
D924(中国法律)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05SFB5008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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