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判断标准重构:民商区分模式及其制度构造
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极不利于司法裁判的稳定性,故应立足于我国实践,并借鉴域外立法与实践,对我国表见代理判断标准展开系统的反思与重构。在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认识方面,应认为《合同法》49条所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包含了“本人可归责性”的要件。因此,在表见代理的判断方面,应强调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及“本人可归责性”的构成要件。以此为前提,在表见代理判断标准的重构方面,我国应在一般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对表见代理的判断标准进行民商区分,即通过对主体身份的区分来具体判断第三人及本人的过错状态。其具体方案为确认经营者身份的特殊性,使其与普通人身份相对照,从而提高表见代理判断的准确性。
表见代理、判断标准、可归责性、民商区分、经营者
D923.6(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4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