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主体的营业能力——以投资主体与营业主体的二重结构为视角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主体进入营业领域后,其营业性投资行为和相对独立的营业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传统商法理论意义上的商主体也就表现为投资主体与营业主体这一既相对分离又有时重叠的二重结构。与投资主体不同的是,营业主体享有某些投资主体不具有或不能具有的营业资格,具有独立的营业能力。
商主体、投资主体、营业主体、营业资格、营业能力
D913.99(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NCET-09-0336;201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1BFX036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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