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单的法律性质
长期以来,根据英美法系下提单是"documental of title"的经典表述,提单的法律性质一直被误译为物权凭证。然而,提单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使命是转让和流通,提单的流转性正是源于财产交易高速流转的要求,形成于农耕时代以对财产的所有和利用为目的的物权、债权、占有等法律概念无法容纳提单的法律性质,只有形成于近代的以其"权利证券化"的法律技术性设计满足了现代财产交易无极限的需求的大陆法系法律概念有价证券,才能吻合提单在经济活动中的功能运作机制,其发展机理与提单"document of title"性质认定如出一辙。因此,"document of title"和"有价证券"的内涵基本相通,将提单法律性质归结为有价证券,与英美法系国家将提单视为"document of title"的性质不仅不相冲突,反而是殊途同归,并行不悖。
提单、法律性质、有价证券
D923.6(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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