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兼论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启示
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主管机关分别代表了普通法院模式和行政法院模式.两者在设置的理念上体现了分权和制衡的思想,在功能上体现了控权与维权的平衡,在运行中发展了行政判例制度,较好地实现了行政审判的独立性与专业性的协调统一.我国在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中应借鉴西方的成功经验,强化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对公民权的救济,满足行政审判的独立性要求,顺应行政审判专业化的趋势,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行政判例制度.
行政法院、普通法院、行政裁判所、行政法法官、行政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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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3(中国法律)
2011-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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