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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秩序中央化:北宋川峡地区的法制演变及其教训

引用
北宋法制从一开始就贯彻了中央集权的原则,从地方社会角度看,表现为地方秩序的中央化,其积极结果是实现了政治和法制的统一,其消极结果是立法上的繁琐和执法上的低效以及地方社会在发展上受到抑制.这一点在当时的川峡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问题的关键在于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为地方社会发展提供适当空间,也把中央法制从细碎的地方事务中解脱出来.这个问题在传统社会内部几乎是无解的,却是现代公民社会和民主法制的内在要求.

地方秩序、中央集权、分权、法制

29

D929;K244(中国法律)

国家基金社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2011-08-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48-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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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

1004-1303

42-1086/D

29

20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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