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之正确理解与科学践行——以民事司法为视角的解析
"能动司法"的实践发端于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其本意在于法院应积极主动且不拘泥于成规地为社会不公提供司法救济.在我国,对"能动司法"不仅在理论上存在误读,在实务操作中更是被明显异化.如果概要地将"能动司法"理解为法院依职权运作,则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规则层面,不仅在部分诉讼行为的实施上而且在有关诉讼程序的启动上都已明确体现了"能动司法"之本旨.在我国当前的民事司法实践中,诉前调解之盛行、"社区法官"之派驻、巡回审判之复兴等均非真正意义上的"能动司法",而是从根本上违背民事司法权运作规律以及我国现行民诉法相关规定的短视操作,故应予以摒弃.在中国当下的法治语境中,"能动司法"的前提必须是"依法司法",其本质要求则应是"积极司法".
民事司法、能动司法、诉前调解、社区法官、巡回审判、依法司法、积极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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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中国法律)
2011-08-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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