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中暂时权利保护制度的缺失与构建
因为诉讼期间的漫长,行政审判的终局判决带给原告的可能只是迟来的正义或曰无实效的正义.为克服司法实践中的此种困局,大陆法系国家在行政诉讼中普遍设置了暂时权利保护制度.我国行政诉讼中暂时权利保护制度的构建,应超越停止执行的”原则与例外”之争,引入阶段性审查模式,明确实体审查标准.同时,随着行政诉讼类型的扩展,宜引入”保全程序”,确立”双轨制”的暂时权利保护体系.
行政诉讼、暂时权利保护、停止执行、保全程序、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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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1-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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