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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鉴定若干问题研究

引用
两大法系对精神鉴定的提起主体的规定不同,英美法系是由当事人一方提出,大陆法系则由法官依职权提出.我国在精神鉴定方面存在立法规定不合理、确定诊断较困难、责任能力评定标准不合理等诸多问题,需要完善.

精神鉴定、主体、确定诊断、责任能力

28

D9(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9BFX068

2011-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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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

1004-1303

42-108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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