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存权的保护领域和实现途径
关于生存权的权利属性问题,目前国内外理论界有方针条款说、抽象权利说和具体权利说等,本文赞同具体权利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三代生存权”的观点,即生命本位的第一代生存权、尊严本位的第二代生存权和安全本位的第三代生存权.文章重点提出并论证了生存权的本源性权域,即最低生活水准权,具体包括生命体的维护、有尊严的生活和安全的生活;生存权的派生性权域,即生存请求权;生存权的关联性权域,即自由权、财产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和环境权等各项权利中涉及人之生存的权域范围.本文还讨论了生存权在关联诉讼中的救济和生存权之独立诉讼的救济等问题.文章指出,在美、德等西方国家,国民生存权主要通过关联诉讼方式得以救济,而在日本、韩国及中国等亚洲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最低生活保护法规范,确立了生存权的独立诉讼制度,从而形成了生存权的关联诉讼和独立诉讼相结合的保护体系.文章针对中国目前关于生存权的立法缺失、法规层次低以及城乡居民之生存权的司法救济不统一等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建设性意见.
生存权、保护领域、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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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司法部重点项目09SFB1003
2011-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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