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中的差别待遇初探
面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挑战,如何在不同的国家间协调彼此的权利义务,国际法发展出”差别待遇”的规范.差别待遇不同于区别责任,避免了国际法中责任制度发展不完善所导致的争议,有利于明确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权利义务,已逐步在国际法,特别是在气候变化合作的国际立法中得以确立,并逐步完善和具体化,将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特殊意义.
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差别待遇、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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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吉首大学博士科研项目资助
2010-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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