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合道德性的合法性——从康德到哈贝马斯
哈贝马斯的法律合法化理论是通过”重构性进路”而间接捍卫合法化的规范性传统.康德”基于合道德性的合法性”论说将合法性建立在”同意”之上,但同卢梭不同的是:它通过实践理性的普遍性来确保全体人民一致同意的可能性.尽管康德主张”法律”(正当、正义或权利)优先于”伦理”(德性),但这两者均从属于其实践理性法则.哈贝马斯通过”实践理性多态论”的建构及其在法律领域的运用,消解了康德在道德与法律之间设定的等级结构.
合法性、重构性进路、康德、哈贝马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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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0-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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