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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不作为侵权的责任承担——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中心的研究

引用
三鹿奶粉事件折射出法律对于此类侵权行为缺乏规范,政府在处理该类案件时缺乏依据.本文认为,在这两种责任并存的情况下,应当先由三鹿厂家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质检总局负补充赔偿责任.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此缺乏规定,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未来在修改<侵权责任法>时应对此作出回应:行政不作为侵权案件中,在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产品责任、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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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武汉大学社科项目

2010-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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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

1004-1303

42-108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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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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