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判牍中的”情理”
情理的涵义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人情和天理.”情”具有四个义项,分别是感情、性情、人情世故以及案情;”理”就是广义上的事理,除了事物之理外,还包括人伦之理.义项合并之后,”情理”的涵义应为案情和事理,同时包含事实和法律两个维度.对情理这两个维度的混淆,以及忽视事实维度对法律裁判的根本性影响,是导致否定中国古代法确定性的重要原因.
情理、事实之维、法律之维、明清、判牍
28
D9(法律)
2010-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48-154
情理、事实之维、法律之维、明清、判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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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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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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