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检察监督制度改革初探——以刑事检察监督的弹性化为中心
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采取”提出纠正意见”或”通知纠正”的形式,监督不能引发程序性法律后果,导致刑事检察监督的弹性化现状,使其监督的实效性大受损害.这对于程序公正的实现、刑事诉讼人权的保障以及检察监督权威的树立都将产生消极影响.对我国刑事检察监督进行刚性化改造,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1)规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方式,使检察机关采用规范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形式行使监督权.(2)增设检察监督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包括:纠正期限、复查机制、程序无效、改变案件管辖等.(3)增强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能力,包括健全检察机关的知情机制、赋予检察机关阅卷权、恢复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等.(4)赋予检察机关对与违法诉讼活动相关的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权.
刑事检察监督、弹性化、监督方式、程序性法律后果、监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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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GJ2008D08
2010-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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