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利益冲突与立法选择
农村土地之上负载着社会、集体、集体成员及非集体成员等多方利益.较之个人利益,选择公共利益无可厚非,但对个人利益的限制应该适度.当集体利益体现为维持村集体农地总量及价值时,仅为公共利益让渡的私权足以保证集体利益及其成员利益的实现,无需以保护成员生存利益为由进一步限制私权.而在村集体组织成员与非成员之间,对前者的倾向性保护仅在发包阶段为已足,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阶段,二者权益应得到平等保护.
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成员利益、非成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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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0-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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