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与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基于功能、内容与效力的比较
在观察<企业所得税法>时,不能仅仅立足于国内立法的角度,还必须考虑中国已经缔结的税收协定.为此,首先必须探讨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以明确税收条约的法律效力.与此相关的问题包括,对于相同的事项,税收协定在哪些方面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一致?<企业所得税法>所提供的更优惠内容,是否适用于税收协定的另一方?对于相同的名词术语,<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协定的含义是否一致?在解释税收协定时,<企业所得税法>对其是否具有约束力?当<企业所得税法>生效之后,原有的税收协定如何与其保持效力的衔接?本文虽然会尝试对这些问题做出回答,但主要是为了换个角度展示<企业所得税法>,陈述这部法律适用于非居民的特殊图景.
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协定、避免重复征税、条约解释、税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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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财税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研究"06BFX035的中期成果
2009-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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