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级别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
对级别管辖权的异议是管辖权异议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级别管辖权的异议分为不同的类型.我国?司法实务对级别管辖权异议与对地域管辖权异议采用不同的处理程序,不允许当事人对受诉法院就异议所作出的决定提起上诉.这种限制上诉的做法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且与修订后的民诉法允许对管辖错误申请再审的规定不相协调.应当赋予当事人因诉讼进行中确定级别管辖的事由发生变动而请求将案件移送到上一级法院审理的权利,应当赋予当事人对级别管辖异议裁定的上诉权.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权异议、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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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9-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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