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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刑法保护路径之选择

引用
愈演愈烈的虚拟财产纠纷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及法律问题,但对侵犯虚拟财产的严重行为确定为何种罪名存在较大争议.侵犯虚拟财产必须要通过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才能完成,在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该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从而既避免了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争议,也能很好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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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9-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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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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