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的思考——以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理解为基点


本文在对职务侵占罪主体范围界定的基础上,认为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是相同的,劳务人员不应一概排除在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之外.<刑法>第271条第1款”其他单位”中的”单位”的确定,是解决其内部工作人员的犯罪问题.从保护单位财产的角度考虑,”单位”外延的认定可适当放宽.
职务侵占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劳务人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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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9-0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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