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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废弃与执行异议之诉的构建——兼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引用
债务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执行名义的强制执行力,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二者在性质上均已构成了独立的诉,必须由专门的程序加以规范.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原有的案外人异议制度作了修正,但将该制度作为前置程序予以保留,并将审判监督程序与”另行起诉”的程序相掺杂、将对案外人救济的程序与对当事人救济的程序相混合,并试图以一个简单的条款涵盖执行异议之诉的诸多程序问题,这必将造成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完善实体上执行救济制度的根本之道,乃在于废弃案外人异议制度,同时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功经验确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

执行救济、案外人异议、债务人异议之诉、第三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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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9-0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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