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美欺诈性移转信托及对我国的借鉴
委托人所设立的信托,具有阻止、拖延或欺诈其现在或未来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实际意图或没有合理对价支撑以及使其丧失清偿能力的,属于可撤销的信托,这种信托可撤销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委托人之债权人的利益.英美制定法对此种信托之主、客观要件,可撤销性之证明,撤销权之行使均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种信托可撤销法律制度在我国信托法和破产法中存在严重缺漏,因此,本文通过借鉴英美法中相关法律制度之设计,提出如何构建我国欺诈性移转信托可撤销法律制度.
欺诈意图、信托、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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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9-0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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