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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遂”诠释新解——关于体系性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

引用
教唆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之一,对其性质的探讨应在我国共同犯罪的立法框架内进行.对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理解,应根据我国刑法的立法规定,注意刑法条款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应属于教唆(型)共同犯罪的未遂.对其处罚,应遵循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教唆犯、教唆犯未遂、教唆共同犯罪未遂、处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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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8-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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