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之自由证明
依证据方法及证据调查程序之差异,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存在自由证明与严格证明两种证明方式.自由证明的目的在于缓和严格证明的非柔软性,确保裁判的迅速作出,故有其合理性.但由于自由证明在证据方法及证据调查程序上皆不受法的拘束,故相对于严格证明,在事实认定的公正上存在其弱点,因此自由证明之适用对象应限定在诉讼要件事实、外国法、特殊经验法则等非本案判决事项上.另外,自由证明与释明虽同为灵活之证明方式,但二者间却存在本质之差别.
证据调查、严格证明、自由证明、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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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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