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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客观规则主义刑法的理想性——以汉语语言文字的局限性为视角

引用
汉语语言文字本身具有不重逻辑推导性的特点以及立法文字自身存在着的与其语境、重音、语法等应用规则相脱离的现实,使得刑事法条文客观上具有模糊性、概括性、简约性、静止性和不完备性的特征,这标志着严格规则主义幻想的破灭.我们应该研究汉语言文字给我国法规则的表达带来的影响,以尽量减少语言文字给现实司法带来的不确定性.

汉语、重音、语流和语气、语法、严格规则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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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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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1303

42-108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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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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