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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及性质问题新论

引用
我国国际法学界在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性质等基本理论问题上所持的观点存在一定的缺陷.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应该是”国际””民商事关系”;国际私法的范围应该包括间接规范和直接规范;国际私法应该具有”国际法”、”实体法”、”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范围、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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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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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1303

42-108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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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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